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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在手上多久成为死档,死档怎么激活?

档案在手上多久成为死档,死档怎么激活?

档案在自己手上多久成为死档?

死档是档案管理的一个术语,死档就是档案放在自己手里保管没有放在国家指定管理单位的情况会变成死档,死档不再流转,失去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律效应。严格来说档案只要在个人手上就是死档,无法保证档案的真实性。

为什么网上说档案在自己手上保管两年才是死档?

因为应届毕业生2年内档案在自己手上,可以联系学校帮忙处理。所以网上说档案可以在自己手上保存2年。(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全日制毕业生档案由于某些原因档案在自己手上,学校一概不负责。)

死档怎么激活?

如果我们的档案放在自己手中时出现的档案材料缺失或者是档案破损的情况,都需要重新补办自己的档案材料,然后再去办理激活的手续。
我们需要找到有独立人事权的档案托管机构(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及人才、职介、人才交流中心、就业局、就业指导中心等)激活档案。通常规范操作的档案管理机构是不接收个人手里的档案,尤其是开封的档案。

死档激活方法:

1、如果前单位还在,去找前单位,请他们密封好,贴签,走调档手续,转人才或职介等接收部门。
2、如果前单位倒闭,找现在的单位,拜托单位出面办理。(注意:外企、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都没有独立人事权,不能处理档案。)
3、如果没有单位,是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可自己先咨询人才机构,问能不能接收。如果人家讲原则,不肯收,你也要有心理准备。
4、如果还是应届毕业生,可以联系到学校管毕业生档案的老师帮忙邮寄档案,将档案邮寄人才中心。
5、如果上面的方法行不通,也可以找社会上的人事代理公司或机构,花点钱,激活,转到人才中心。

档案调转所需材料有哪些

1、调档到本市/外地单位:携带调档函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调档函及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证件。
2、档案转移到本市户口所在地:携带户口本(身份证)。
3、档案向外省市的转移:携带外省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调档函。
4、办理商调:携带单位出具的商调函或单位介绍信及单位工作人员。
5、阅档手续: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办理。
6、办理各种有关证件:携带存档人员档案管理卡或有效证件。

档案存人才中心调档

需要到档案接收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人事关系及档案接收函》并加盖公章。随后前往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综合事务办公室,带上《接收函》,需填妥商调人员一式两份情况登记表。
前往出地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档案管理的办公室,携带《接收函》到人事关系窗口查询,确认在案后缴付所欠人事代理费用,并在两份《登记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上加盖公章。在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后,会将您的档案袋送到综合事务办公室。
然后前往前工作的单位,填写两份《登记表》中的单位意见,并盖上公章。携带《接收函》及两份《登记表》到综合事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最后就可以直接将封口的档案袋转交给接收档案的当地人才中心,然后需要到《登记表》的有关地点,填写相应的主管意见,并务必记住加盖公章,以证明该档案是真实有效的。

1.新修订《档案法》的意义是什么?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2.《档案法》中的档案指什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档案法》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哪些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如何处理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5.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收集档案?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6.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什么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7.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8.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应当如何处理?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应如何做?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