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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负有责任

高校毕业生毕业多年后,找不到自己档案应该怎么办,去那里查找自己了档案。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

1、生源地的公共服务中心进行查询,高校学生毕业后,学校都会按照相关规定将档案转递到生源地的公共服务中心。(人才市场、教育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

2、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服务中心,2014年90号文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可以转递到生源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公共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3、如果在国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等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工作过,还可以向单位咨询一下档案转递记录,查询一下档案转递方向,(不过一般情况下员工离职后,都会要求员工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档案调走,如果没有调走了,就会按照相关规定转递到对应的公共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4、到母校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查询。学校是有档案转递记录,可以详细查到档案转递去向,以及档案转递的单位。

一、保管、转移人事档案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根据《人事档案办理办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我国的个人的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企业和个人对人事档案均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也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只是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妥善、完整地保管劳动者的档案并按照规定转移档案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再次明确了企业转移人事档案的最长不超过15日,企业不能无限期拖延转移档案时间,耽误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

二、人事档案丢失将给职工带来哪些负面影响?

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一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在职工退休的时候还可能会造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届时造成的损失将是难以估计的。

三、企业将职工档案丢失,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中认为: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可见,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是: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补办档案的责任。笔者认为补办档案属于《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范畴,也可视为《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档案如果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确实无法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但可以判决加大赔偿数额,以平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粗略搜索,判决用人单位补办劳动者的档案的占据小部分,原因在于有的档案用人单位确实无法补办,譬如学历证书、入伍登记材料等,但加大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再就业的不便。也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实践中,能够计算损失的,法院则按照计算的损失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无法计算损失的,则酌定一定的经济损失。

笔者检索了一些司法裁判文书,发现实务操作中酌定赔偿几万元的占据主流,但也有个别支持10多万经济损失的裁判案例,法院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的合理性,酌情裁判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